宪法法院VS欧盟法庭 Who 怕 Who
2004年10月21日在做出结论之前,有必要对德国和欧盟为保护人权所设立的机构做出一定的了解。德国基本法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护它是国家的责任。” 德国的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以及欧州法庭(Europäisches Gerichtshof)。
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不从属于任何宪法机构的独立法院,设于卡尔斯鲁厄市,一切国家权力机构包括联邦议院都得服从此法院的判决,因其本身就是宪法机关。其权限和法官的选举标准在基本法中有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由两个分别由8名法官构成的判决委员会组成。而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分别选举这些法官的半数成员,法院院长及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选举。法官任期12年,不得连任。
欧洲人权法庭是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1950年签署的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于1959年成立的,总部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庭由43名法官,欧盟各个成员国都是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他们必须遵守人权公约的协定,欧洲人权法院对成员国有强制管辖权,任期9年,可以连任。
德国公民在充分理由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取消政府行政措施,通过宪法诉讼解除政府立法,通过欧洲法院还能够达到宪法不恰当条款的修改,这样就确保了宪法解释的统一性、欧盟协议在全欧洲解释的统一性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有人形容欧洲法院的立法是一部“弥补法”,以保障各个成员国的利益受到保护。
以卡罗琳公主案为例,1993年,摩纳哥公主卡罗琳在度假时的半裸日光浴照片被缤纷(Bunte)等小报刊登,卡罗琳认为这些报纸侵犯了其隐私而其也有责任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一怒之下卡罗琳把这些小报告上了法庭,经过6年的等待,1999年12月15日,德国联邦法庭做出判决,认为媒体不应当刊登卡罗琳和其孩子们在一起的照片,但是刊登卡罗琳本人的照片却是被允许的,因为在德国,新闻自由比个人隐私更为重要。
对此判决不满的卡罗琳随之以此判决与人权公约第8条,“应该保护公民家庭的私生活”冲突为由向欧洲法庭提起申诉,欧洲法庭最终判决,媒体公开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之前,无论是即将刊发的照片还是文字,都应该先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这样的判决在德国媒体引起了轩然大波,媒体甚至敦促总理施罗德再提起上诉来推翻上诉判决。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德国法庭在判决的时候当然会考虑到人权法案,但是更重要的是不能与保护人权的基本法相违背。欧盟人权法院成立之初,完全不顾会员国宪法已有之人权保护观念,共同体条约既无规定,依法论法,就直接回绝原告的诉求。既然共同体不能提供保护,使得原告如前节所述转而求助于本国法院,各国宪法法院也就挺身而出与共同体相抗衡,以护卫其人民基本权利。德国宪法法院将保留审查共同体法规是否符合德国宪法的最后监督权。也就是说如果共同体无法保障德国公民之基本权利,德国之宪法法院将义不容辞承担该任务。因此两者在谁究竟掌握了最终的判决权方面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不过近来一系列的判决结果有向德国宪法法院倾斜的迹象。
欧盟人权公约在签订时并没有提及其在欧盟内的适用性,人权保障是各成员国的基本法律原则,但欧盟条约却并无人权条款。欧洲法院曾经指出,欧盟法律高于各个会员国的法律,因此不能拿国家法律(包括是保障人权的宪法)来评断欧盟法律的效力。尊重基本人权是欧盟法院所保障的一般法律原则,对这些权利的保障,虽然是受到会员国共同的宪法传统的启发,却应在欧盟的架构内和目标上得到确保,这可能应该是对本文开头问题的最好的诠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