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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院VS歐盟法庭 Who 怕 Who

轉載或引用務請標明「德國之聲」 本站網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4年10月21日

1993年,摩納哥公主卡羅琳向德國聯邦法院狀告繽紛等小報侵犯其個人隱私,但德國法庭認為,德國小報未經卡羅琳允許刊登其私生活照片並不違反公眾利益,於是卡羅琳向歐洲人權法庭提出上訴,那麼當在人權問題上產生爭議的時候,究竟是應該以德國憲法法院的基本法還是以人權公約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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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設在卡爾斯魯厄的聯邦憲法法院圖片來源: AP

在做出結論之前,有必要對德國和歐盟為保護人權所設立的機構做出一定的瞭解。德國基本法的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護它是國家的責任。」 德國的最高法院是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以及歐州法庭(Europäisches Gerichtshof)。

聯邦憲法法院是聯邦不從屬於任何憲法機構的獨立法院,設於卡爾斯魯厄市,一切國家權力機構包括聯邦議院都得服從此法院的判決,因其本身就是憲法機關。其權限和法官的選舉標準在基本法中有明確規定。聯邦憲法法院由兩個分別由8名法官構成的判決委員會組成。而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分別選舉這些法官的半數成員,法院院長及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選舉。法官任期12年,不得連任。

歐洲人權法庭是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根據1950年簽署的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於1959年成立的,總部設在法國的斯特拉斯堡。歐洲人權法庭由43名法官,歐盟各個成員國都是人權公約的締約國,因此他們必須遵守人權公約的協定,歐洲人權法院對成員國有強制管轄權,任期9年,可以連任。

德國公民在充分理由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取消政府行政措施,通過憲法訴訟解除政府立法,通過歐洲法院還能夠達到憲法不恰當條款的修改,這樣就確保了憲法解釋的統一性、歐盟協議在全歐洲解釋的統一性並保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有人形容歐洲法院的立法是一部「彌補法」,以保障各個成員國的利益受到保護。

以卡羅琳公主案為例,1993年,摩納哥公主卡羅琳在渡假時的半裸日光浴照片被繽紛(Bunte)等小報刊登,卡羅琳認為這些報紙侵犯了其隱私而其也有責任保護自己的肖像權,一怒之下卡羅琳把這些小報告上了法庭,經過6年的等待,1999年12月15日,德國聯邦法庭做出判決,認為媒體不應當刊登卡羅琳和其孩子們在一起的照片,但是刊登卡羅琳本人的照片卻是被允許的,因為在德國,新聞自由比個人隱私更為重要。

對此判決不滿的卡羅琳隨之以此判決與人權公約第8條,「應該保護公民家庭的私生活」衝突為由向歐洲法庭提起申訴,歐洲法庭最終判決,媒體公開公眾人物的私生活之前,無論是即將刊發的照片還是文字,都應該先經過當事人的同意。這樣的判決在德國媒體引起了軒然大波,媒體甚至敦促總理施羅德再提起上訴來推翻上訴判決。

由此案例,我們可以瞭解到,德國法庭在判決的時候當然會考慮到人權法案,但是更重要的是不能與保護人權的基本法相違背。歐盟人權法院成立之初,完全不顧會員國憲法已有之人權保護觀念,共同體條約既無規定,依法論法,就直接回絕原告的訴求。既然共同體不能提供保護,使得原告如前節所述轉而求助於本國法院,各國憲法法院也就挺身而出與共同體相抗衡,以護衛其人民基本權利。德國憲法法院將保留審查共同體法規是否符合德國憲法的最後監督權。也就是說如果共同體無法保障德國公民之基本權利,德國之憲法法院將義不容辭承擔該任務。因此兩者在誰究竟掌握了最終的判決權方面展開了激烈的鬥爭,不過近來一系列的判決結果有向德國憲法法院傾斜的跡象。

歐盟人權公約在簽訂時並沒有提及其在歐盟內的適用性,人權保障是各成員國的基本法律原則,但歐盟條約卻並無人權條款。歐洲法院曾經指出,歐盟法律高於各個會員國的法律,因此不能拿國家法律(包括是保障人權的憲法)來評斷歐盟法律的效力。尊重基本人權是歐盟法院所保障的一般法律原則,對這些權利的保障,雖然是受到會員國共同的憲法傳統的啟發,卻應在歐盟的架構內和目標上得到確保,這可能應該是對本文開頭問題的最好的詮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