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達琪/罷免權需要廢除嗎?
大罷免落幕,朝野政黨及其支持者經此一役,可能都覺得兵疲馬困、勞民傷財、何苦來哉?雖然目前究責多聚焦於綠營推動的時機,及無差別扣紅帽之極端不當,未將問題置於罷免權本身;不過,筆者也遇到幾個年輕朋友問起:罷免權為何不廢掉?所有民選公職人員都有定期改選或任期限制,如某人實在做不好,下次不投他即可,何需推動任期中的罷免?另外,民主國家資深如英美德法,或資淺些的日韓等,均未設有中央或聯邦層次的罷免權,台灣難道不能考量廢除至少中央層級的罷免?
第一時間,筆者就是搬出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接著又表示修憲門檻非常高,即使想要推動,也很難通過云云!事後想想,此答法非常蒼白無力,需自我校正,回到民主義理的源頭思考。這裡先說答案,下面再敘明理由:依民主本意,罷免權不需要;依民主現實,有勝於無!
Democracy的兩個字根即代表「人民」(demo)及「統治」(cracy)。人類歷史到現在,被認為較貼近此一人民統治政體的,只有希臘雅典城邦;先不論他們合格的參政公民,限於卅歲以上男性自由人等,在落實人民統治這一原則,他們以抽籤及輪替,讓公民有許多均等機會參與行政、立法及司法等公共事務,選舉與罷免權不在他們的字典中;讓他們能參與做判斷的養分,則是希臘時代流行的對話與辯論。
公民參與的各式司法審判或年度五百人的立法會議,均有正反意見的辯難,雖也養出不少詭辯家,甚至誘導公民們做錯誤判決,尤其判蘇格拉底死刑,讓「民主」一詞千年蒙塵;但當代再拿出民主作為體制招牌、且要與威權專制畫出區隔,不能不直面民主就是人民統治的本意。民主喊得愈大聲,人民就更會反思:我做主了嗎?民粹主義也多少由此而生。
如何修補代議呢?罷免權並未列做選項,反而是「審議」,相當程度取法於雅典的對話辯難,讓人民能在有平衡資訊的情境下,經由隨機抽樣及本身同意參與重要議題決策。近期史丹佛大學講座教授James Fishkin的書「審議能醫治民主之病嗎?」強調他實驗推動近四十年的審議式調查,如何能醫治人民未統治的民主之病,重點是民主需人民參與選擇做決策;罷免是對人,人民管控仍是間接。純就應然面而言,民主愈落實,愈不需罷免。
民主的實然面,如上所述都戴著代議面具,為了讓面具更貼近民主的真實,尤其在較小的國家,如瑞士,積極推動對事的創制及複決權,卻未設有聯邦層級對人的罷免制度。台灣向來看重民主招牌,也不遺餘力推進民主落實;尚幸,國父孫中山先生有先見之明,早早提倡人民有選舉、罷免等四權,所以我們在全世界民主國家中,相當獨特的擁有中央層級的罷免權。
在我們距離民主本意的人民統治還相當遙遠之際,有罷免權應不是壞事!從這次大罷免的過程看來,激情、極化的不理性面雖然多不勝數,但正反各式資訊的流動刺激、各種辯論反駁的交錯,多少帶著審議色彩;人民在其中也主動或被動地捲入關切及思考,最後投票做了判決!目前看來,對朝野原來在立院中極端對立情形,有示警效果。試想如沒有罷免權行使,會是何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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