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劃法應避行政立法推責
近期行政院召集縣市首長開會,針對統籌分配稅款公式錯誤進行討論,結果卻成一場「誰來提案」的責任推諉。卓揆明言「必須修法」,卻未承諾由政院提出修正版本,而是暗示應由立院承擔責任。從公共行政的角度來看,這不僅顯示政策過程中「責任分散」問題,更反映行政與立法間缺乏制度化協調的結構困境。
依公共行政理論,行政機關的核心功能在於政策規畫與執行。尤其在涉及高度專業與技術性的議題,例如財劃法公式,行政部門理應善用龐大的人力與專業資源,提出具體修法草案,再交由立院審議與修正;亦即,由行政機關提出版本,立法機關把關,確保兼具專業性與民意正當性。
然而,政院卻欲將責任推向立院。若立院主動提出修法,極可能因資源受阻致專業不足而產生疏漏,屆時政院又可能以「技術瑕疵」為由而否決或覆議。不僅會延宕修法進程,更造成行政責任模糊化,是典型的「責任逃避」策略。財劃法涉及稅收分配公式、財政均衡設計、縣市財力評估等繁複細節,需龐大資料庫與跨部會協調;單靠立院的立法資源,難以提出完整的修法版本。
若由在野黨或立院主導提案,一方面要承擔技術風險,另一方面又要面對行政部門的覆議或杯葛,使得立院陷入兩難。政策形成必須結合行政專業性與立法代表性,透過制度化協調避免互相卸責。然而目前的行政立法互動卻強調制衡衝突而缺少協調。
是政院選擇性承擔,當政策有利時積極主導,一旦涉及政治風險卻轉而要求立院「勇敢承擔」。立院雖有法制局等專業文官研究單位,亦常依賴行政部門資源,使立法在技術上受制於行政。且行政立法多數溝通仍靠臨時會與政黨協商,導致專業問題被拉高成政治攻防。財劃法公式有誤,使地方財政受衝擊,政院卻不願提出方案,將強化「中央卸責」的社會印象,可能在選舉中轉化為對執政黨不利的政治成本。
財劃法僵局不應只是政治責任遊戲,而應回到制度設計檢討與改進。政院應主動提出修法草案,負起專業責任提出完整版本,並附上模擬數據供立院審議,並由政院、立院及地方政府組成跨部門工作小組進行專業討論,避免單方面推責。立院亦應提升法制局、預算中心等研究部門之功能,讓立院更有能力監督與修正行政院提出的法案版本。
財劃法修法爭議揭示了「行政、立法關係制度上應互補,卻因強調政治算計與責任推諉而互相掣肘」的深層矛盾。結果是民眾需求被擱置,政策修正停滯,民主效能受損。成熟的民主體制必須突破行政與立法的零和互動,建立責任共識,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公共政策一再陷入「共識有了,卻沒有結果」的荒謬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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