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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善舉 扣貪汙大帽太僵硬
台北市一名清潔員在垃圾分類時看到一台舊電鍋,發現還能用,送給一位拾荒的阿嬤,用意良善,何況該電鍋價值僅約卅元,卻仍被依貪汙罪起訴。這件事引起爭議,是因為它牽涉到法律規範與社會常情間的落差,檢察官只能依法起訴。
從法律觀點看:一,部分清潔員身分屬於公務員,垃圾在丟棄後,依法歸屬地方環保單位所有。二,任何私自取用、轉送,理論上可能構成「侵占公有財產」或「利用職務機會圖利」。三,《貪汙治罪條例》對公務員的規範非常嚴格,即便價值低到幾十元,也可能被認定違法。
法律並沒有「價值太低就不算」的明文寬免;但實務上,有時會依「情節輕微」判決免刑或緩刑。
從社會觀點出發。一,常情層面:一個舊電鍋送給需要的人,本意是善意,並沒有A政府之心。二,比例原則:用「貪汙」大帽子去處理價值卅多元的物品,給人「小題大作」的觀感。三,民眾感受:社會期待清潔員不要中飽私囊,但對這種小額善舉,大多會認為不該上綱到貪汙。
法律上,檢方起訴有其法源依據,因為公務員不得隨意處理公有財。社會情理上,大多數人會覺得不合情理,認為應該用行政處分、教育或規範,而不是動輒用刑事貪汙罪處理。爭議點是,台灣貪汙罪的規範過於僵硬,缺乏「小額無害行為」的彈性處理空間,應修法規範。
平心而論,長久以來,許多高官貪汙或富賈超貸的金額之多,何止上億,許多人尚且能規避刑責,那麼清潔隊員此舉何必小題大作呢?
總之,「依法」檢舉與起訴是合理合法的,但這「合乎理法」在此刻顯得不合理。真正問題在於制度缺彈性,導致與社會常情脫節,值得立委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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