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台灣氣候名片
九日環境部舉行「二○三五國家自定貢獻(NDC3.0)」草案座談會,這份文件標誌賴政府對國際社會的氣候承諾。依氣候公約決議,NDC3.0原訂今年二月提交,迄今卻僅卅一國提出,遠低於一九八個氣候公約締約國。
二○一五年馬前總統、二二年蔡前總統第二任內,曾提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NDC,賴總統首任即提出NDC3.0草案,足見其重視。然缺少法律、制度,非常隱晦,甚至連發布日期都沒有,且與階段管制目標高度重疊的NDC3.0,能否成為國際認識台灣氣候治理的名片?茲提出四點觀察與建議:
一、法律位階不明,名不正則言不順。
NDC可視為氣候公約下各國所提「單邊聲明」,透過定期更新與公開檢視,逐漸形成「具體國家義務」。然而,「氣候變遷因應法」僅有五年一期「階段管制目標」,未賦予NDC法律位階,以至於NDC內容創新無法具有制度意義,終究淪為環境部的各別作業,折煞其價值。
二、強化有意義的公眾參與,向國會報告。
直到NDC3.0,環境部才舉辦一場「座談會」,但這樣的「程序參與」淪為資訊告知而非政策共構。相對於「階段管制目標」法有明文公聽會程序,NDC公眾意見缺乏被吸納與回應的制度化機制,應參照英國「氣候變遷法」規定,建立強制性報告義務。
三、以NDC回應國際氣候治理。
氣候大會曾對NDC報告提供指導意見,建議包含「何以認為NDC就本國國情而言公平而有力度」的說明。此為台灣氣候治理靈魂拷問,要求政府從國際角度,客觀衡量台灣於全球減碳框架應所扮演之角色,而非屈就於現況追趕國內減碳目標。
此亦可從國際氣候績效評比(CCPI)關注問題,例如是否有去煤、去燃油、去天然氣或去化石燃料補貼政策,是否有侵害人權、或如何回應氣候治理挑戰和障礙等。避免過度美化政績、克服吝於自曝其短的文化障礙,是以NDC務實對外回應的關鍵。
四、融入氣候人權與原住民權利。
NDC報告指導意見尚包含酌情納入與地方有關事項,與地方社區和原住民聯繫等訊息,意旨融入氣候人權與原住民權利。此與公正轉型在語境及偏重勞動關注不盡相同。首部「國家人權行動方案」氣候人權專章之缺憾應予呈現,並說明至二○三五年規畫,以為完整。
作為台灣氣候名片,NDC亮眼關鍵在於從「宣示」轉向「制度落實且究責」。當NDC成為有拘束力之法律文件、政策承諾與社會共識複合體時,台灣氣候形象自然極佳。請賴總統繼續擦亮,珍惜台灣這罕有的國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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