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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使用界線模糊 檢盼法院訂準繩
台中地檢署偵辦陳姓律師洩密案,攸關案件起訴後,在不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律師對卷證使用有無明確的界限?檢察官戴旻諺發現,法界至今無明確見解,他決定挑戰法律,歷時數月爬梳、整理案例舉證起訴,更不諱言縱使法院判決無罪,未來仍有助釐清辯護人卷證管理、使用準繩。
陳姓律師替詐騙集團蔡姓車手辯護,案件剛偵結不久,陳就將偵查卷證傳給出律師費的吳姓金主,陳否認犯罪,辯稱「要向吳確認有無繼續付律師費」。但卷證涵蓋蔡、遭詐被害人的個資、偵辦內容等秘密,檢方認定陳涉洩密、違反個資法。
檢察官戴旻諺指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在不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辯護人對依法取得案件卷證使用上是否應有一定限制,他檢索歷來判決,發現至今法院未對這類案件表示法律見解,也未明確指出辯護人對卷證使用界線。
他認為,陳律師傳卷證給吳,與「對蔡的實質辯護」、「蔡的訴訟權保障」根本無關,甚至可能讓吳取得後,騷擾蔡及其他被害人,反而是侵害蔡公正受審權利。
蔡姓車手詐欺案雖偵查終結,不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但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刑法第一三二條的秘密,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應視資料是否屬於僅特定少數人可取得而定,且本案洩漏的資料也屬於刑法第三一六條、三一八條之一的「秘密」。
由於該類行為過去無實例,戴旻諺決定挑戰法律,逐一解釋法律適用及建構犯罪理由,從陳身為律師就該卷證有保密義務、以及對秘密的定義進行論述。戴說,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提出證據、理由認定陳律師犯罪,期許法院透過本案明確表述法律見解,以界定辯護人使用卷證的正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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