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司機載呼吸困難乘客緊急送醫闖紅燈 法官這原因撤單免罰
葉姓小黃司機前年9月26日晚間發現女乘客呼吸困難,緊急將她載往奇美醫院急診,但經永康區中華路與大橋三街口時闖紅燈,遭固定式科技執法儀器採證後舉發而裁罰2700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他出於不得已而闖紅燈違規行為,屬於阻卻違法正當事由,撤銷原處分。
葉說,他是在小東路的超商後面載到黃姓婦人,當時她上車時看起來還好,還可以自己走到車旁邊,進入車內,只有跟他說目的地。未料,開車2、3分鐘後,到小東跟中華路口時,她就呼吸很大聲,說喘不過氣,要他趕快送她到急診室。
他表示,當時問她要不要到最近的榮民醫院急診室,但她說她的病歷都在奇美醫院,只好開往奇美醫院;那時候有想過幫她叫救護車,但是看她當時喘不過氣、呼吸很大聲,她說心臟有問題,「我怕再等救護車會來不及,我看她就是快要昏倒」。
台南市交通局指出,經檢視採證照片,可見車輛行駛於該路口,於紅燈亮起時,仍超越停止線繼續直行,並占用行人穿越道,明顯危及行人穿越道上行人及欲通過路口其他用路人路權,葉確有闖紅燈違規行為。
交通局表示,該車並無配備有警示燈及警鳴器,以告知他車讓行並有優先通行權,恐因闖紅燈造成他車安全疑慮。且當時仍可由乘客撥打電話請求救護車協助就醫,尚難認違規當時確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重大緊急狀態存在而必須以該違規手段始能避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葉主張當時是因乘客上車後呼吸困難,所以將她緊急送往奇美醫院急診,並有黃婦診斷證明書為證。依該診斷證明書記載,診斷病名為「呼吸困難」,急診到院至離院時間,與葉所述相符。
法官認為,葉以駕駛計程車為業,非具有醫療專業知識之人,倘乘客上車時並無異狀,也無拒絕搭載理由。然乘客上車後,因突發呼吸困難,依一般智識經驗,應可預見倘未即時將其送醫救治,將對其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葉為挽救乘客生命及健康法益,應乘客請求,不得已選擇闖紅燈避難行為以迅速將乘客送醫救治,是為達到避免緊急危難必要手段,符合保護優越法益原則。
法官也表示,黃婦發病前已在駕駛車輛上,葉於對方發病時即得直接將其載往醫院,豈有苛責他應將爭車輛停在路邊,先撥打電話請求救護車協助,再等待救護車到場,而拖延救治病患生命之理?
葉因乘客突發性呼吸困難緊急危難,為立即將她送醫,出於不得已而闖紅燈違規行為,屬於阻卻違法正當事由,依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應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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