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陳歐珀涉財產不明公益侵占 不起訴確定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民進黨立委陳歐珀涉收賄、詐領助理費等案,依貪污等罪起訴,另就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等不起訴處分。北檢依職權送請再議,高檢署今天駁回再議確定。
根據北檢起訴書,陳歐珀於民國104年間與聯興公司董事長洪英正期約,每月收取5萬元,由辦公室顧問掛名支薪,以換取立法院質詢、開協調會及法案護航,自105年1月至109年7月間共收受278萬餘元不正利益;洪文宗離開陳歐珀國會辦公室,陳歐珀改用辦公室顧問許仁圖帳戶收款,自110年5月至112年7月間,另收受135萬元賄款。
此外,107年初,交通部規劃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發布小客車租賃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統一裁量基準,限縮租賃車業與Uber合作;業者透過租車品保協會理事長蕭明仁向陳歐珀請託,他召開協調會後作成決議,要求交通部應找租車品保協會開會,使裁量基準暫緩施行,並函交通部辦理,同年9月間收受蕭明仁50萬元賄款。
另方面,陳歐珀自101年2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間浮報多名公費助理薪資,作為辦公室零用金或供陳歐珀夫婦使用,總計詐領411萬2170元。
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陳歐珀等16人,並求處陳歐珀總計24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500萬元。
另方面,陳歐珀被控財產來源不明及公益侵占罪,檢方認為,帳戶存款增加與薪資收入沒有顯不相當情形,也沒有證據證明遭侵占款項用於私人開銷,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台灣高等檢察署再議。高檢署認為,一審偵查完備,再議無理由,今天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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