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剛出獄又砍殺房東…被判11年刑後監護5年 二審法官維持原判理由曝光
陳姓男子去年1月底出獄後借住台南賈姓男子住處,因常遭賈辱罵而懷恨在心,2月2日持菜刀猛砍頭部後方至少9刀,房客久未見賈報警,賈向員警表示不舒服已服藥不需就醫,遲至20日賈才被發現陳屍屋內,一審認他犯殺人未遂處11年並於執行完畢後監護5年,上訴後今遭二審駁回。
陳對於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都承認,只針對量刑和監護處分上訴。他主張,他構成累犯的前案是酒後駕車,與本案殺人未遂罪質不同,原審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當。同時,原審依未遂犯及依識別能力顯著降低而減刑,遞減其刑後仍判刑11年,量刑過重。
陳認為,精神狀態已經穩定,原審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監護5年,期間過長,且應以刑前監護處分為適當。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刑6月確定,於案發前3日甫執行完畢,陳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殺人未遂罪,構成累犯。陳未能記取教訓,於前案執行完畢甫3日即再犯更為嚴重殺人未遂罪,具有特別惡性,且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違誤。
合議庭表示,原審量刑已就從重量刑因子:陳前有多次暴力犯罪前科,暴力行為侵害對象從家人擴及朋友;長期吸食強力膠導致難以控制自己的行為;犯罪後馬上藏匿菜刀並丟棄血衣湮滅證據,且曾經書寫不實情節的書信寄到地檢署試圖脫罪;因細故對好意收留住宿的友人下手行凶,有恩將仇報情形,且手段殘暴;量刑前社會調查結果認為被告無法從錯誤中學習;犯罪結果造成被害人家屬心理創傷,且未曾道歉或賠償。
至於從輕量刑因子:罹患強力膠引起的認知障礙症,並非身心健康之人,且有治癒可能性;曾經因為肢障而領有身障手冊,且屬孤苦無依之人;拘提到案之後承認全部犯行,可以認為陳已經顯露悔悟之心;量刑前社會調查顯示陳成長過程曾受家暴及霸凌,經綜合考量與陳的犯行相當,並無過重。
合議庭表示,所謂有於刑之執行前施以監護必要,通常指精神疾病正性的症狀太過明顯,無法正常服刑狀況,陳雖罹患強力膠使用障礙症及強力膠導致的認知障礙症2種疾病混合症狀,但自去年3月5日羈押至今,已有相當時間隔絕強力膠物質使用,其病情已獲得相當控制,而無快速、明顯惡化,難認有必須緊急、儘速接受治療必要。
同時,參酌鑑定醫師於原審也證稱,陳經評估後並無在監所裡面搗亂或沒有辦法遵從監所體系管理的情形,若監護處分先於刑罰執行,陳一旦結束監護處分入監服刑,恐因在監執行期間未能接受完整而規律的治療,致陳執行期滿欲復歸社會時,又會因精神狀態漸趨不穩,而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原審諭知陳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執行監護處分,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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