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眼被打傷視力剩0.063 騎士勞動力減損 向運將求償失386萬 法官不准
陳姓計程車司機與江姓騎士因行車糾紛,引發衝突,江男被陳男打傷,左眼眶有擦挫傷。江男求償醫藥費和精神慰撫金獲准。江男另以左眼視力剩0.063,計算到65歲退休,請求陳男賠償勞動能力減損損失386萬6302元。法官指江男未能證明因果關係,求償無據未准許。
江男提告指出,2021年11月4日晚上10時許,他騎機車與陳男駕駛的計程車發生行車糾紛後,陳男一路駕車尾隨他的機車,並趁他在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34巷口停等紅燈時將他攔下。
兩人爭執過程中,陳男用手打他的頭部,造成他左眼眶擦挫傷,左眼裸視視力僅餘0.063,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達失能程度第11級、損失勞動能力比例約為38.45%。
江男要求陳男給付醫療費2400元,以及以他每月薪資4萬3435元、損失勞動能力比例38.45%計算,到他65歲退休時,勞動能力減損損失合計386萬6302元,外加基隆長庚醫院診斷評估視力恢復可能性較小,影響日常生活而受精神痛苦,再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合計向陳男求償466萬8702元。
陳男答辯:兩人案發時確曾互毆,但他不清楚事情發生經過,也不知道江男所受傷害是否為他所造成,而需賠償。江男睛本來就有弱視情況,所以不應向他請求勞動能力減損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也過高,請法院依法酌減,並聲明駁回告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江男治療傷害的必要醫療行為,請求陳男如數賠償醫藥費依法有據。勞動能力減損部分,刑事庭審理中送請台大醫院鑑定結果,指江男左眼未有顯著鈍力造成損傷,左眼外傷應已復原,但未能通過測盲檢查,故左眼視力無法判定,有關視力減退情形或其可能原因也就無法回覆。
法官說,江男未能案發前視力狀態佐證資料,且台大醫院進行鑑定判斷左眼外傷已復原,復查無陳男在兩人衝突時,有何傷害江男左眼眼球構造具體行為,依江男舉證內容,縱然目前確有視力難以恢復,也不能損害與陳男傷害行為,確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江男請求陳男賠償勞動能力損失386萬6302元無依據,不能准許。
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審酌又方身分地位、資力、衝突發生原因與情節,並考量陳男故意侵權行為造成江男受傷害,對身心衝擊嚴重等情狀,判決江男請求慰撫金以12萬元為適當,並據以計算陳男應賠償江男12萬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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