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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酒後騎電動滑板車回家 吞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
高雄莊姓男子今年1月23日晚間喝完酒後,騎著電動滑板車上路,結果在鼓山區裕誠路上被警方攔檢,因渾身酒氣,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48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莊男辯稱電動滑板車不適用公共危險罪,但法官反駁「它就是動力交通工具」,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莊男今年1月在鼓山區某酒館喝酒後,隔日凌晨0時許騎乘電動滑板車上路,0時47分許,行經鼓山區裕誠路時,被警方攔查,員警見他有酒容,要求他接受酒測,莊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48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並經檢方起訴。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時,莊男宣稱電動滑板車速度又不快,屬於低速個人行動器具,不符合公共危險罪中規範的動力交通工具,不應該科他刑責,但法官認為,滑板車由電動馬達供應,與人力、獸力工具有別,反駁他說法,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莊男不服再上訴,認為電動滑板車速度遠低於汽車,最高時速只有25公里,常使用於人行道或慢車道,與速度快的汽車不同,且電動滑板車結構簡單防護力低,碰撞造成危害也較低,只是個人行動器具,不應該判他刑。
高雄地院合議庭檢視莊男騎乘的滑板車規格,認為該車最大載重可達120公斤,時速達25公里,速度高於以人力為主的交通工具,若發生交通事故,通常會導致一定程度傷亡,不採信莊男說法,維持原審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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