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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保母大力搖晃女嬰致腦傷失明 法院判賠逾3400萬元
無照謝姓保母涉嫌大力搖晃女嬰,導致腦傷、雙眼失明,刑事部分二審判處拘役45日與7年6月徒刑。女嬰父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士院日前判應賠償新台幣3402萬餘元,可上訴。
全案起於,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民國108年1月間,謝女受託照顧3個月大的女嬰,涉嫌於2月10日至13日、2月14日至17日以不詳方式傷害女嬰臉部、下巴。
108年2月間,謝女涉嫌大力搖晃或以不明外力碰撞女嬰頭部,隨即外出倒垃圾;謝女丈夫照看女嬰時發現其意識昏迷,緊急送醫。女嬰因腦傷受有腦部萎縮、發展遲緩、雙眼視力減退,嚴重減損雙目視能等重傷害。
刑事部分,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判處謝女拘役50日,另依成年人故意重傷害兒童罪論處6年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改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處拘役45日、成年人故意重傷害兒童罪判處7年6月徒刑。
女嬰父母對謝女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謝女求償醫療費、不能工作所得、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女嬰父母請求有理由,經扣除已領取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後,判決謝女應給付女嬰2180萬餘元,女嬰父親621萬餘元,女嬰母親600萬元,共計應給付3402萬餘元,本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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