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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林姿妙秘書名號詐財17人 許智信7罪先定讞
前宜縣專員許智信以縣長林姿妙秘書名號詐騙投資獲利,最高法院就7個詐欺取財罪駁回上訴定讞;另10個詐欺取財罪則認為原審未採貪污治罪條例論處理由不完備,此部分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表示,許智信涉犯7個詐欺取財罪,非屬公務員職務上犯罪,原審判決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定讞,確切執行刑期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至於另犯10個詐欺取財罪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依卷證內容,許智信此部分行為是否與職務相關,及是否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原審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的違法,因此撤銷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本案起於,許智信於民國109年2月至112年9月間,受聘於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擔任業務員等,同時也是縣長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代表或陪同縣長參與活動,使數名告訴人誤信其與縣長關係密切,財務穩健。
許智信明知投資失利、積欠債務,卻佯稱可透過他投資縣府標案、採購案等,使告訴人分別交付新台幣20萬至1280萬元不等款項。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共10罪,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共7罪,判處許智信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審理後認為,許智信雖任職縣府,其職務內容與縣府標案、採購案等業務無關,不符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改依刑法詐欺取財罪論處,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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