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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和國中小女友發生二次性行為 女方父母震怒求償百萬未果
一名男大生結交14歲小女友,兩人曾在汽車旅館和男大生住處發生性行為,事後被國中女父母得知後非常生氣,向男大生求償百萬元,彰化地方法院判男大生需賠償國中女生和其父母共38萬元。
判決書指出,男大生前年10月間在交友軟體認識14歲國中女生,兩人在同年11月和12月曾在彰化某汽車旅館和男大生位於南部的住處發生性行為各一次,事後被國中女生家長知道後非常生氣而提告。
彰化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男大生判刑10月。男大生再上訴,希望能減刑或緩刑,讓他免入監服刑,以免中斷學業,日後重返社會不易,並表示願意一次給付30萬元和解金,不過國中女家長不願達成和解,再提民事訴訟,求償百萬元。
二審法官認為,男大生已自省表達悔悟,但因未能取得被害人家長諒解,而未成功和解,因此台中高分院仍判刑9月。
國中女家長主張男大生應賠償女兒20萬元,且也造成他們身為父母的痛苦,應各賠父母40萬元,共應賠償百萬元。
男大生仍以他和國中女生是兩情相悅而發生性行為,並未違反女生意願,未侵害女生的性自主權。
不過法官認為,國中女未滿16歲,被告所為自屬侵害女生身體權、貞操權,且國中女身體發育尚未健全,性知識尚有不足,男大生所為也導致國中女對性關係有不良認知,影響其父母對國中女保護教養的親權行使,並在教養過程中造成額外負擔,因此判蔡男需賠償國中女18萬元,賠國中女父母各1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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