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情竇初開帶小女友「轉大人」吃官司 賠這個數換緩刑
黃姓男子趁著當兵前,結識國中小蘿莉,交往2個多月期間,多次在黃男住處偷嚐禁果挨告,桃園地院審結,依4次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應執行徒刑7月,緩刑3年期間保護管束,賠償小女友及其雙親共40萬元,參加2次法治教育,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19歲的黃男趁著當兵前閒來無事,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年僅15歲的未成年少女,他明知道對方還是青少年,性觀念尚未成熟,卻仍然有意與她發生性行為。
雙方自2024年8月起,直到同年10月底止,交往期間在自己位於桃園市某區的住處,與小女友發生4次性行為,雖然小女友當時並未表示反對,但因她未滿16歲,法律仍然禁止這種行為。後經小女友雙親發現女兒偷嚐禁果,氣得向八德警分局報案。
法院審理認為,黃男與少女雙方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自去年8月至10月的交往期間發生數次超有誼關係,儘管少女當時並未表示反對,黃男也知道小女友的年齡,仍不得以「同意」作為免責理由。
法院審酌,黃男犯後坦承犯行,與小女友及其雙親三方達成調解,願意依約賠償新台幣40萬元,並無暴力或誘拐情節,且無前科,認定黃男具悔意,因此予以緩刑,同時要求黃男於2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強化他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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