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前鄉長夫婦索賄光電業者560萬 夫婿跑了…150萬保證金遭沒收
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涉透過林姓男子向太陽能業者索賄560萬元,一、二審認林女、丁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處12年及13年半,2人不服已上訴外,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每日至派出所報到,但丁均未遵期報到,經拘提未獲且傳喚也未到庭,台南高分院裁定沒收150萬元保證金。
台南高分院指出,丁文彬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雲林地院於2022年5月間裁定具保150萬元,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經具保後丁即停押釋放。丁經原審判刑13年半,不服提起上訴,於高分院審理期間均遵期到庭,經駁回其上訴審結後,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台南高分檢檢察官,今年6月中旬聲請對丁文彬限制出境、出海及命他接受科技監控,經裁定命他自6月2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應於每日晚上8時前至其住所管區派出所報到,並駁回其科技監控聲請。
未料,此一裁定後,雲林縣警局台西分局台西派出所函覆,被告均未遵期前往該派出所報到,因而核發拘票命8月1日前拘提他到案,但拘提未獲後,再依法傳喚林及吳姓具保人,並命吳應於同月26日偕同丁到庭,但2人均未到庭。
台南高分院於同月28日電請辯護人,請他轉知丁三日內與院方聯繫,否則將認丁已藏匿,將就具保保證金作相關處理。
然而,律師回覆稱,之前經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時,已嘗試聯繫丁,但聯絡不到,聯絡太太林芬瑩,一樣找不到丁,只有丁LINE,沒有丁手機號碼。
因此,台南高分院依通報單、拘票等相關資料,且丁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情形,認如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接受審判、訊問,即屬「逃匿」行為,裁定沒收其保證金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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