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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白天喝酒、罵主管…遭解僱後提告 法院卻判他勝訴

屏東縣萬巒鄉清潔隊員林男受雇鄉公所擔任技工七等清潔隊,每月薪資3.5萬多元,鄉公所發現,林男任職期間在外因拒絕酒測遭吊銷大貨車駕照,無法開垃圾車,工作經常遲到,擅離職守,辱罵主管等,公所解僱林男。林男向法院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判林男勝訴。

林男提告主張,他從2023年9月1日起受雇於鄉公所擔任技工七等清潔隊員,每月薪資3萬5750元,任職期間戮力從公,且沒有違反相關工作規則,未料公所去年2024年9月9日無預警通知他,片面告知他不能勝任,終止雙方勞動契約,未說明理由,公所片面通知他終止勞動契約後,就沒有再發薪資。

萬巒鄉公所清潔隊主張,2023年度甄選清潔隊員技工簡章中,即以「具大貨車駕照」為甄選條件,錄用後即可指派擔任垃圾車駕駛。林男在任職期間,在外因拒酒測遭吊銷大貨車駕照,導致僅能指派林男做其他工作,擔任清潔隊隨車人員。

萬巒鄉公所清潔提出,林男在改派隨車清潔隊員期間,工作態度不佳,多次遲到,擅離職守影響垃圾車出勤,白天喝酒酒測未通過無法出勤,與同事相處上,常因工作分配爆粗口、辱罵主管、首長等,還曾與其他隊員發生口角持刀械作勢攻擊。經政風室訪談調查認定屬實,召開人評會議、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議,認定林男違反勞基法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不發予資遣費,予以一次記二大過處分,認定對於擔任工作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

法院審理認為,林男大貨車遭吊銷後,因當時司機人力充足,所以在其任職期間,沒有造成隊上明顯困擾,並不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林男不能勝任工作情況,不能因此款規定片面合法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權利。

法院審理指出,林男與同事相處不融洽,純是個人主觀感受,不足為片面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林男任職清潔隊一年期間,有多次上班遲到與一次無故曠職等差勤缺失,但前開差勤瑕疵經考績會審查後,沒被列為懲戒事由,足見該等差勤瑕疵並非林男不適任現職重大事由,公所也沒有積極舉證林男還有其他違反勞基法、差假等重大情事。

判決指出,公所主張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不符合程序外觀要件,去年9月9日預告林男從當月1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於法不合,兩造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林男主張公所從今年1月9日起到復職日止,按月付每月3萬5750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均有理由,判清潔隊員林男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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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萬巒鄉清潔隊員林男任職期間在外因拒絕酒測遭吊銷大貨車駕照,無法開垃圾車,工作常遲到,辱罵主管等,公所解僱林男。林男向法院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判林男勝訴。圖為屏東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屏東縣萬巒鄉清潔隊員林男任職期間在外因拒絕酒測遭吊銷大貨車駕照,無法開垃圾車,工作常遲到,辱罵主管等,公所解僱林男。林男向法院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判林男勝訴。圖為屏東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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