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舊電鍋送人涉貪 清潔員:沒想到那麼嚴重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清運垃圾,將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帶回家,測試可正常使用後轉送一名拾荒婦,檢廉認定黃涉嫌貪汙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士林地方法院昨開庭,黃坦承犯行,庭後表示「真沒想到那麼嚴重」。
起訴指出,黃男是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員,去年7月26日清運垃圾時,見民眾丟棄舊電鍋外觀正常,將電鍋放到自己貨車上,返家確認仍可正常使用後,將電鍋送給新北市某身分不詳婦人。
黃男事後向廉政官自首,繳回當初收獲的電鍋,檢方清查相關筆錄、影像、北市府環保局勤務須知等,認定該電鍋殘值雖僅剩32.56元,但黃男仍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偵結起訴,考量黃男犯後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士林地院昨開庭,黃男庭後表示,當初看舊電鍋仍可使用,就送給拾荒度日老婦人,想說對方可以用來煮東西吃,事後驚覺觸法,另購買新電鍋跟婦人換回舊物,「真沒想到那麼嚴重」。
北市北投區清潔隊長卓昕岑說,黃員工作資歷30多年,目前是夜線隨車隊員,平日做事中規中矩,8月中旬職工考核委員會審議記過1次,將影響今年度考績。
環保局長徐世勲表示,資源回收物收集後整理變賣,仍屬市府資產,環保局會加強同仁的法治教育,即便是善心出發,法律依然是第一位,此舉仍是犯罪,「公家單位沒辦法用情理法,必須是法理情。」
律師林育杉說,「微罪不舉」僅適用在刑度較輕案件,如最重刑度3年以下,或一般竊盜、侵占、詐欺等輕罪,本案涉及貪汙治罪條例,法定刑一開始就是重罪,就算檢方認為事小,也不能以「微罪不舉」處理。
不過依法仍有減輕處罰的可能性。如自首或自白,金額太小、情節輕微等,依規定可減輕處罰,萬一最低刑度仍過重,法院也可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減刑;在刑罰層層下修後,若最後刑度降至2年以下,又符合其他條件,法院即有機會判緩刑,讓善心清潔員不用真的坐牢。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