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兒弒79歲中風母一審判20年 他稱量刑過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
58歲許姓男子前年底涉嫌持刀殺死79歲母親,他犯案後傳手機訊息給妹妹稱「媽媽不痛了」,5小時後在一處公墓落網;他稱不堪長期照顧年邁母親壓力,被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台南地院國民法庭一審宣判20年徒刑,案經許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判決駁回。
許姓男子前年12月13日清晨5時許,在歸仁區住處以尖刀1把朝中風母親左胸猛刺3刀,母親同日8時許因血、氣胸併硬膜下出血不治;許供稱,不堪長期照顧年近八旬母親的壓力,當天清晨叫母親起床,她卻反覆跌倒,懷疑母親是故意的,情緒失控揮刀。
事發後許騎腳踏車離開,傳Line訊息給小妹稱「不會痛了」,隨後7點再以Line打電話給小妹,稱「我殺了媽媽,趕快回來收屍」;小妹深感不妙,連忙致電大姊,大姊下樓聽見哀號聲,到房間發現母親重傷躺床報案,但老婦被送到醫院前已無生命跡象,搶救不治。
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許手段凶殘,經鑑定有反社會人格,嚴重攻擊傾向,且素行不良,法律意識薄弱,再犯可能性高;許並非不孝之人,實際上照顧母親一年半,但他不是單獨且全日照顧者,造成姊妹心理重大創傷,天人永隔,家族成員仍然無法全然釋懷,一審將他判刑20年。
許姓男子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主張,10餘年間獨自照顧母親,生活環境封閉,經濟狀況不佳,因一時情緒失控持刀殺害母親,犯後承認犯行,並曾自殘求同死;觀諸社會對「長照悲歌」,希望給予較輕刑度趨勢,應有刑法第59條所定情輕法重之情,應依該規定酌減其刑。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許姓男子雖為母親主要照顧者,但他與母親及大姊,僱有外勞擔任母親看護,可分擔其平日照護工作,並非獨立照護母親長達10餘年;且許正值壯年,亦無身體疾病不堪負荷照護中風母親狀況,僅因其母親不願起床,不配合,一時情緒失控持尖刀刺殺三刀。
合議庭指出,許的情況,與一般「長照悲歌」所指照護者亦貧病交迫,即使欠缺家庭支持系統,仍勉力獨任照護親人者不同;許所為客觀上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酌減其刑,並無不當。
合議庭說明,許犯有傷害、重傷未遂及妨害公務等罪,均同屬暴力犯罪,原審認許素行不佳,曾為多次暴力犯罪而對量刑為不利考量,並無違誤;許犯案後未思及彌補己過,自行報案或請大姊協助將母親送醫,反而離開現場,再傳訊請姊妹為收屍,此等行徑,難認犯後當下有何悔意。
另外,許不須負擔母親照護費用,二姊每周提供餐費3千元,若有結餘,由許取得,平日母親亦有外勞照顧,許案發時並未面對經濟與獨立照料,欠缺外援之困境;原審依許在尚有選擇(而非別無選擇)情況下所犯為由,對許為量刑不利考量,應無違誤。
合議庭審酌,許的姊妹三人迄今無法面對母親遭弟弟殺害的人倫悲劇,心理受到嚴重傷害,無法釋懷;原審將姊妹三人因本案受有嚴重心理創傷,歷經修復式司法程序,家族成員仍然無法全然釋懷列入量刑不利考量,亦無違誤,判決駁回許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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