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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20年後遭撤銷 大學副教授論文涉抄襲提告爭權吞敗

在某國立大專院校任教的副教授,博士學位論文被認定抄襲,遭國立大學撤銷學位,副教授不滿,認為她的論文經軟體分析,相似比率僅15%,未達抄襲標準,提行政訴訟爭取權益,高高行審理後,法官依據論文審定會結論,副教授博論確實存在大量抄襲,判她敗訴。

判決指出,該名副教授自1995年起在國立大學就讀博士班,並於2004年成功取得博士學位,2023年8月間,教育部接獲檢舉,稱該副教授的論文有疑似抄襲等狀況,教育部便轉請頒發博士學位的國立大學展開調查。

大學成立審定委員會後,經多名與會者審查,認定這名副教授博士學位構成抄襲,依規定撤銷博士學位。

副教授不滿,認為她的論文屬於「文學批評」領域,論文引用歐洲等西洋理論家,審定會卻僅送英美文學領域審查,專業度備受質疑。另外,審查人僅是引用檢舉人指出的132處抄襲,她於2023年9月28日提出書面說明並申請展延,校方卻未回應是否准許或說明有無不足,只對「文字」並非對「論述」提出意見。

副教授質疑,她的論文經軟體分析,相似比率僅15%,若該比對系統有問題,為何大學將她列為碩博士生畢業前必要審查程序,審定會以現在標準檢視20年前論文合法性,處分顯有違誤,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權益。

挨告大學則反駁,稱審定會由律師及文學院院長等5人組成,審查人則依規定遴選出3人,為求慎重周延,已檢送審查人相關資料包括教育部函及民眾檢舉資料、論文全文、人工比對查核民眾檢舉資料、抄襲來源原始資料,程序上並無瑕疵。

另外,原本該論文是以軟體比對,但撰寫年份久遠,產生自我比對結果,因此採用更嚴謹的人工比對,依審查報告書內容,論文涉抄襲比例偏高,經出席委員討論後決議抄襲成立,符合法定程序,撤銷學位的處分並無不當。

高高行法官認為,3位審查人均為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或英文學系教授,並未跳脫此論文專業範圍;另依據審查報告,超過4個字以上未加引號即有抄襲之嫌,副教授博士論文確實出現大段抄襲,有些部分是擷取已出版資料部分字句,並非改寫。

另外,檢舉人所指52筆疑似被抄襲資料,經比對有33筆不在引用書目,不能以單純撰寫疏漏解釋,論文中的文句、語法,在文法結構與思想概念上相當複雜,副教授宣稱是原著,卻與參考書目有一模一樣字句,是不太可能的事。

法官認為,雖然其中一名審查人結論未認定抄襲,但其審查意見也認為檢舉人所列證據多數成立,如引註不當、改寫不足、文句、語法、句型及語意,幾乎與參考書目相同;檢視三名審查人意見,已具體指明該篇論文抄襲、違反學術倫理。

法官認定,論文軟體比對系統只是文字相似度的比對,其比對結果僅代表與該軟體所收錄的文章相似程度,百分比高低僅供參考,審定會有依程序給予副教授說明機會,處分並無違反相關規定,判副教授敗訴。可上訴。

高高行外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高行外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法官 文學 教育部 論文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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