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冠軍涉侵占1.9億 二審仍認逾追訴時效判免訴

國安局前組長劉冠軍涉侵占國安密帳孳息逾1.9億元,逃亡多年。一審認為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免訴。檢方上訴指他涉投敵罪,時效計算有誤,高院認定本案已逾追訴時效,仍判免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高院審理結果認定一審以檢察官就本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對劉冠軍諭知免訴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日前判決駁回檢方上訴,仍判免訴,可上訴。

高院表示,一審部分數據有誤應更正,包括開始實施偵查日應更正為民國92年4月29日;本案提起公訴至實際繫屬法院期間扣除6日應更正為扣除4日;本案追訴權時效一審誤載已在114年2月24日完成,應更正為在114年4月21日完成。

高院指出,本件起訴書是就劉冠軍涉嫌陸續挪用公款辦理定存及短報利息方式,侵占基金公款孳息,並不及於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涉犯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等罪嫌。

判決提及,二案的犯罪行為模式態樣、時間、地點及所侵害法益等事項,皆不相同,難認劉男實際行為有何部分重疊情形,也難認二案有何原因結果的牽連關係,或是裁判上一罪之審判不可分關係,基於不告不理的控訴原則,法院無從一併審判,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明顯違背法令。

全案緣於,檢方指控,劉冠軍原為國家安全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職掌秘密經費「奉天專案」基金,知悉經費收支並未納入正常內控機制,涉嫌陸續以挪用公款辦理定存及短報利息方式,侵占基金公款孳息達新台幣1億9000萬餘元。

案經媒體揭露,劉冠軍民國89年9月3日上午由新竹市南寮漁港搭乘漁船偷渡逃亡出境,同日下午抵達中國大陸後遭通緝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劉冠軍涉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規定為20年,因其逃匿被法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因此時效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的追訴期間的1/4,合計為25年。

一審認定,劉冠軍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8年4月2日,本案經檢察官於92年6月24日簽分偵辦,92年11月12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92年11月17日繫屬北院,因劉冠軍逃匿,北院於93年5月21日發布通緝。劉冠軍追訴權時效於114年2月24日完成,不經言詞辯論,於4月30日判決免訴。

另一方面,國安局認為,劉冠軍涉嫌擅自影印「奉天」、「當陽」、「明德」等經核定為極機密、絕對機密的文件及其他專案機密文件,並將正本、影本帶到中國投敵,遭中共吸收為間諜,不僅將機密文件交給中共還協助解讀,並從事間諜活動。

劉冠軍另涉嫌於91年間,交付媒體相關機密文件,使得台灣外交專案經費、用途、對象等資訊曝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案經國安局函送台灣高等檢察署偵辦,110年間依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等罪對劉冠軍發布通緝。

機密 通緝 國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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