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親變事主 路人見行車糾紛竟持辣椒水攻擊駕駛 法院判2月
嘉義沈姓男子路過嘉義市一處行車糾紛現場,雙方駕駛黃男、周男發生口角,他下車關切,認為周男理虧,竟持辣椒水、毆打周男成傷,案經警方到場帶訊問後法辦。嘉義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今年2月14日晚10時20分許,沈男在嘉義市西區民權路、忠義街交岔口,看見周男、黃男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沈男上前詢問黃男後,認為周男理虧,竟然持辣椒水噴向周男臉部,再出手毆打,造成周男頭部、鼻部、胸部、手等擦挫傷,事後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帶回詢問後送辦。沈男坦承不諱,檢方依傷害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酌,沈男因看見行車糾紛詢問後,竟對周男傷害行為,雖然坦承犯行,但沒有與對方和解取得原諒或賠償損失,兼衡素行、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知識程度、經濟狀況等,量處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華,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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