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擦撞機車騎士喊「沒事」離去 檢認肇事逃逸緩起訴法院撤銷罰單
黃姓男子開車從路邊向左切出,直行的陳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擦撞,又撞上路邊汽車後人車倒地;黃下車詢問,陳兩度回答「沒事沒事」,黃便開車離去。事後陳報警處理,黃被檢方依肇事逃逸罪處分緩起訴,交通局則開出吊銷駕照3年裁罰;黃不服提告,法院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去年5月27日下午3時許,在台南市道路開車時突然向左切出,陳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兩車擦撞後,機車又碰撞路邊左側停放汽車車尾倒地;從機車的行車記錄器影像畫面可見,黃下車詢問「阿沒事吧」,陳回「沒事沒事」。
黃再說「因為我是慢慢推出來,我想說你可能有看到」,陳將機車扶起來後又說「沒事沒事」,黃說回「OK」,便上車離去;陳當下仍報警,確認受有右手臂外側擦傷傷害,警方將黃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舉發違規,並將黃依公共危險罪函送。
行政罰部分,台南市交通局先依道管條例第62條第4項裁處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刑事部分,台南地檢署將黃依肇事逃逸罪處分緩起訴處分;黃對交通局裁罰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黃主張,事故發生時,他當場關心陳姓騎士傷勢,對方說沒事,他才離開;他沒有逃避事故責任意圖,也已與陳達成和解,不構成肇事逃逸。交通局遽予裁處,有程序瑕疵及舉證不足,且吊銷駕照3年顯屬過苛。
法院當庭勘驗機車的行車記錄器影像,依行車記錄器中兩人的對答,指出黃肇事後有先停留在現場,見陳牽起機車,並詢問陳的狀況;陳前後回答兩次「沒事沒事」後始開車離去,依當時情形,黃應主觀上認為陳並未受傷才離開現場,尚難遽認有「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主觀故意。
法院表示,行政爭訟事件有關事實認定,不受檢察官偵查認定事實拘束,行政爭訟所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或違反行政規範行為事實認定,並因此衍生的行政制裁,與刑事案件具有本質上不同;自不得僅以檢察官為肇事逃逸緩起訴處分,逕認黃有違規行為。
法院審酌,裁罰自有未洽,於法未合;黃訴請撤銷,為有理由,判決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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