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女子租屋...房東三度潛入摸走內衣內褲 法院判賠27萬餘元
郭姓女子在台南市租屋,陳姓房東竟在天台及二度持備份鑰匙潛入她的房間內偷走內衣、內褲等,導致郭女之後時常覺得不安全,反覆確認門鎖,再也不敢在外租屋等,向陳提出刑民事訴訟;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認定陳的犯行也構成性騷擾,判他共要賠償27萬餘元。
郭姓女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指出,陳姓男子為台南市永康區一間房屋的屋主,去年1月由陳的弟弟將4樓房間出租給她,結果陳竟然在去年2月中,先在5樓天台竊取她的內衣3件,同月再以備份鑰匙侵入4樓房間後,竊取她衣櫃內內衣3件、內褲1件。
去年3月15日下午3時許,陳又以備份鑰匙侵入4樓房間後,偷走她衣櫃內內衣2件,相關犯行連同行竊其他房客財物,台南地院已將陳依竊罪判刑一年;郭女主張,她是年輕女性,多次遭陳侵入房間行竊貼身衣物,讓她感受被冒犯,惶惶終日、驚恐不已,影響居住安寧,精神受有痛苦
郭女表示,此後她時常感到不安全,反覆確認門鎖,亦曾數次半夜做惡夢驚醒,影響工作表現,心力交瘁,持續接受心理師諮商;被陳翻過的貼身衣物都感到噁心而丟棄,更不敢在外租屋,導致上班來回通勤距離增加18公里,請求陳要賠償相關衍生費用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
法院審理時,陳已在監執行,拒絕出庭,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法院認定陳應視同自認,堪信郭女主張為真實,陳已不法侵害郭女財產權、居住安寧權及隱私權,且情節重大,郭女精神上因此受有相當痛苦,應堪認定。
另,竊取他人貼身衣物行為,通常足與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產生聯想,屬與性有關行為;陳姓男子顯已違反郭女意願,並使郭女心生畏怖、感受敵意及冒犯,自屬性騷擾行為,郭女請求賠償其所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均屬有據。
法院指出,郭女主張心理諮商費用5萬元、遭竊內衣6件1萬8千元、遭竊內褲1件500元、房間內剩餘內衣13件價值3萬9千元、剩餘內褲12件價值6千元、丟棄床具價值4959元、因搬遷增加通勤油資6400元等,共計12萬4859元,應屬有據。
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考量雙方學經歷、身分、地位、工作、經濟狀況,陳姓男子侵害郭女居住安寧及隱私權行為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情節,造成郭女受有損害及精神痛苦嚴重程度等,認郭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15萬元,陳共計應賠償27萬4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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