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小黃謊稱抓姦尾隨女子回家性侵 黃男判刑2年須入獄服刑
黃姓男子在卡拉OK店騷擾作陪女子被制止,見女子搭計程車離開,向另輛計程車司機謊稱要抓姦一路跟蹤,並尾隨女子進入大樓後,在電梯口性侵得逞。法官審理後,以黃男認罪、賠償、無前科輕判2年徒刑,但要入獄才能收懲戒與教化之效,未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4月26日深夜到基隆市仁愛區某家卡拉OK店消費,要求店內女職員作陪。到了隔天凌晨2時許,黃男對她有騷擾行為,遭在場人士阻止,這名女子趁機離開卡拉OK店,下樓後隙搭乘計程車離開。
黃男也跟著女子下樓,看見她坐上計程車,攔停另一輛計程車,跟司機謊稱他要抓姦,要司機緊跟被害女子搭乘的計程車,一路開到基隆市七堵區女子的住處。
被害女子下車後,刷卡進入她居住的社區大樓,黃男尾隨進入,並在1樓電梯口從女子身後架住她的脖子,再將她拖拉摔倒在地後,壓在女子的身上。
被害女子當天穿著一件式裙裝,黃男掀開女子的裙子,強行脫下她的內褲,意欲性侵時,生殖器無法勃起。被害女子抗拒並穿回內褲,黃男改以手指戳破她的內褲,並插入陰道,強制性交得逞。被害女子哭喊救命,黃男急忙起身逃離現場。
警方接獲被害女子報案後,查出搭載兩的計程車,並循線查出黃男身分,將他逮捕帶回調查,製作筆錄後將全案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涉犯強制性交罪起訴黃男。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作案,並與被害女子和2名計程車司機證述情節相符,佐以警方查訪紀錄表、案發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被害女子衣服照片、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事證,認定黃男犯強制性交罪。
刑法規定,犯強暴手段性侵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指出,黃男追蹤被害女子,並以暴力手段犯強制性交罪,本應嚴懲。考量他案發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女子調解成立允諾賠償,已履行第1期賠償金。被害女子指黃男若有履行調解條件,對從輕量刑沒有意見,符合刑法規定,因此酌減其刑,判刑2年。
黃男的律師另以被告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女子調解成立,加上被害人也同意給黃男緩刑,請求宣告緩刑。
法官認為,黃男雖無前科,並有悔意,但他為滿足自己性慾,先在卡拉OK店騷擾被害女子,見她離開,又以不實理由誆騙計程車司機尾隨返家,再以強暴性侵被害人,對女子身心及住居安全造成嚴重傷害,危及社會治安甚大,黃男有因犯罪行為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必要,以收懲戒與教化之效,宣告緩刑有違比例及平等原則,因此不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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