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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女聚會後遭男同事車內猥褻 檢方依強制猥褻與傷害罪起訴
新北一名女子聚會後與男同事一起搭計程車回家,男子在車內趁機觸摸女方大腿胸部,讓女方心生恐懼且出現創傷後壓力症。新北地檢署以強制猥褻、傷害罪等起訴。
根據起訴書,女子今年3月在台北市中山區與同事聚會,晚間6時許用手機叫車回家未果,便和同事林男一起搭計程車返回新北市新莊。女子先行上車,林男跟著上車後趁機摟住女方磨蹭,並利用車內空間狹小,不顧女方拒絕觸摸胸部及大腿,事後女子赴警局提告。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對男女以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涉犯刑法277條傷害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指出,林男猥褻得逞後,女子立即傳訊息給友人表示遭猥褻,對話中明顯表露出恐懼,且事後女子陸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等症狀,前往醫院求診。新北地檢署以刑法強制猥褻與傷害罪起訴林男,林男以一行為涉犯2罪,建請法院從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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