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送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兒少性剝削、詐欺增修預防性羈押

司法院第216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88條、第389條、第465條等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記者王宏舜/攝影
司法院第216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88條、第389條、第465條等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記者王宏舜/攝影

憲法法庭去年通過「憲判第8號」判決,雖指死刑合憲,但外界質疑該號判決對科處死刑設下重重門檻,是「實質廢死」。司法院今召開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落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並加強參與訴訟被害人的程序地位,另考量新興犯罪類型及相關案件增加趨勢、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修正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範圍。

司法院希望透過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送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今日會議由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主持,未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的殺人或與其相結合之罪,增訂偵查中須通知依法設立的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以符合憲判8號判決意旨。

另經原審宣告死刑或為被告知不利益而上訴求處死刑案件,第三審的審判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第三審審判時應行言詞辯論,並授權最高法院訂定相關言詞辯論規則,以及受刑能力不足,而不應對之執行死刑的依據。

司法院也增訂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科刑資料調查時,得提出被害影響陳述,並就科刑範圍事項,請求詢問被告。

此外,為因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修正,也增修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

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促進訴訟經濟及實踐有效率的刑事審判,修正證據調查程序的規定。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範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

司法院 死刑合憲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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