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上班交通有困難 勞動部:雇主須支付計程車費

勞動部今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化雇主義務,今天起,當發生颱風等天然災害時,原則上勞工不應出勤,如需出勤,雇主就應該給予通勤協助。舉例來說,假設勞工原本上、下班的通勤方式有困難,必須改搭計程車,雇主就必須支付全額費用。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琦雅說,每當颱風假,勞動部就會接獲民眾陳情,如保全、超商、百貨、餐飲業等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要勞工出勤,勞工冒著生命危險上下班,遇到無法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的時候,只能自己搭計程車。
她指出,天災發生時,雇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通勤途中強風豪雨、路樹 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假設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雇主要面對通勤職災的補償、賠償責任。
黃琦雅說,這次修正要點,主要是明確化雇主的通勤協助義務。當業務性質需要,經勞工同意而出勤時,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且雇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雇主所提供通勤協助內容。
她進一步指,當勞工出勤,但原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計程車必要者,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黃琦雅另舉例,若雇主原本提供兩百元的天災出勤交通津貼,但勞工搭一趟計程車花費四百元,這四百元也須由雇主全額負擔。
勞動部將同步修訂「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將要求事業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內容。
黃琦雅強調,即日起率先由國營事業、公立醫療院所等落實雇主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並逐步輔導公部門承攬、派遣人員適用,要求勞務委外廠商負起天災通勤協助義務。若雇主未依要點給予天災時通勤協助,勞工可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由勞工局協助調解雇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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