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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要如何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公布了

針對網紅課稅議題,財政部於今天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圖/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網紅課稅議題,財政部於今天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圖/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網紅課稅議題,財政部於今天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讓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台,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網紅授權平台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台簽訂合約,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這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才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這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台)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台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台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官員說,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宣)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今天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台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呼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網紅 營業稅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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