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發票抵稅 雙重處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是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發票、虛報進項稅額,除了要補徵營業稅之外,在營所稅方面也可能遭補稅及處罰,面臨雙重處罰。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遭查獲2021年銷售額3,600萬元、稅額180萬元的統一發票,並無相關進貨事實,卻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認定為漏稅,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營業稅法規定處450萬元罰鍰。
國稅局同時查獲甲公司將同一張不實發票全數虛列為當年度營業成本,導致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都有漏稅情況,經剔除虛列的營業成本3,600萬元後,還需補徵營所稅558萬元、未分配盈餘稅147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依照漏稅額分別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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