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食品公司未發資遣費57元 硬生生吞下30萬元罰款

雲林縣一家廠商最近招聘3名新進人員並完成教育訓練,卻因公務車調度協調不成,其中1人遭資遣,因涉勞基法「未在終止勞動契約30天期限內發給資遣費」,經核算資遣費僅57元,但廠商遭這名員工投訴,雲林縣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調查廠商逾期未付屬實,裁罰30萬元,同時不排除向中央反映修法。
據指出,這家食品公司今年4月新聘3名送貨業務員,因公司只有2輛公務車,即以抽籤方式決定誰來使用,未抽中的人則需要自行開車,再由公司補貼油錢。3人第一天上班並完成教育訓練,準備正式上線工作。
不料,沒中籤的員工則向公司表示,他開車不方便只能以機車送貨。但公司基於安全考量,經協調未果,決定資遣該員工,因員工只上1天班,經核算資遣費僅57元,但該員一直未收到資遣費,便一狀投訴到雲林縣府。
勞青處長張世忠表示,依勞基法規定資遣費須於離職後30天內給付,該員工發現期限已屆,卻未領到57元資遣費,即向縣府投訴,經查該公司因作業流程延誤給付屬實,因此依法裁罰30萬元。
張世忠指出,勞基法規定雇主在30天期限未給付資遣費,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最高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但勞基法只有「直接裁處機制」,至於故意和過失,法規並完全沒有區分。
他進一步指出,也就是對於一些情節輕微且願意立刻改善的雇主,也不適用微罪不舉的制度來裁處,雇主若因認知落差,且所生的危害極低,責難程度微小,也只仍一律用相同的金額來處分,顯有失公允,也有違比例原則。況且縣府無輔導改善的行政裁量空間,也只能提醒雇主務必遵守勞動法令。
張世忠表示,對此,縣府雖函請中央放寬行政裁量,新增限期改善機制,但中央仍建議以行政罰法規定進行減輕罰鍰額度,祇是目前最低罰鍰額度30萬元,即便減輕仍達10萬元,對於不諳法令而違法的微型事業單位而言,實難以消受,因此將持續建請中央是否修法,避免不成比例的沈重罰責衝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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