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出租賃修法隱憂!專家:房東恐先漲三年租金、期滿再暴漲

內政部正推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法,規劃保障房客至少三年租期、限制租金漲幅,並禁止房東剝奪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或遷入戶籍等權益。然而,專家提醒,雖然修法出發點是保障居住權益,但實際操作可能帶來副作用,甚至讓租屋市場更亂。
宏道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冠甫指出,修法中最具爭議的有兩點,一是「租金漲幅限制」,二是「最短租期三年」。針對租金漲幅限制部分,他分析,因為目前台灣租金並沒有全面實價登錄,若直接以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做漲幅限制,房東可能會提前把未來三年的漲幅一次算進租金裡,導致租金在簽約時就被墊高,反而不利房客。
再來是,陳冠甫提醒,法律明定只有續約期間漲幅受限,三年之後租金仍可依市場行情一次調漲,國外也曾出現過「短期限漲,長期大漲」的狀況,根本解方應該是政府多蓋社會住宅,增加供給,而不是用限制租金的方式來治標不治本。
至於「最短租期三年」的規範,陳冠甫認為設計上有漏洞,草案寫明「不得事先約定單方任意終止」,但若雙方事先同意仍可約定「任意解約」,等於形同虛設。
陳冠甫質疑內政部只是將國外條文片段拿來拼湊,缺乏完整制度設計,觀察鄰近日本制度,沒有最短租期制度,但房東若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出「正當理由」,保障效果已經很強,反觀法國、韓國的模式直接照搬到台灣,與現行法律體系格格不入,恐怕會引發更多爭議。
陳冠甫更擔心,修法若只是一味增加房東限制,卻缺乏配套保障房東權益,恐怕會造成對立。他強調,房客最怕的是遇到糾紛時無力處理,即便法律提供調解,也要花時間跑流程,最後還是可能走上訴訟。
陳冠甫也提到,過去內政部曾考慮建立類似「金融評議中心」的專責機構,集中處理租賃糾紛,提供具法律效力的裁決,但後來條文遭刪除,現行的公所調解資源專業度不足,讓保障大打折扣。
陳冠甫直言,修法本意是要「讓房客住得安心,房東收租放心」,但現行版本恐怕流於形式,不僅無法真正穩定市場,還可能製造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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