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簽了婚前協議、老公外遇卻失去撫養權跟財產?律師:違反1原則

醫師向名模求婚,自願簽署婚前協議書並載明:「若男方外遇,女方可主張離婚,取得孩子監護權與男方全部財產」。婚後兩人育有一子,醫師卻另有新歡,名模決定依據婚前簽訂的協議書,向醫師提出離婚,並要求取得全部財產與孩子監護權。
台灣:預立離婚條件恐違善良風俗 協議恐遭判無效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在台灣是無效的,法院普遍認為婚姻應以長久維持為目的,若事先約定離婚條件,可能將婚姻視為交易,違反善良風俗。
本案雖是兩人自願簽署協議,但因內容涉及「預立離婚條件」,可能導致整份協議,包括財產分配與監護權安排,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大陸:強調私法自治 婚內財產協議具法律效力
相較之下,大陸法律的規定,更強調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大陸人民法院也認為,只要協議出於真實意思表示,離婚時仍具拘束效力。在此制度下,女方可依協議主張離婚,並取得男方全部財產與孩子監護權,充分尊重夫妻間的財產安排與風險承擔。
兩岸律師楊軒廷建議:協議內容應避開離婚條件 聚焦財產與監護安排
若希望透過協議保障自身權益,應該避免直接約定離婚條件,建議可改以財產分配、監護權安排為主軸,並搭配遺囑、信託等工具,以提升保障力。
本文內容節錄自《兩岸法律大不同:婚姻案例解析》,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撰寫及整理。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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