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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交保遭撤銷…抗告權引討論 律師:高院應自為裁定別變無限抗告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左)7千萬元交保裁定遭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北院更裁,明天開羈押庭。本報資料照片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左)7千萬元交保裁定遭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北院更裁,明天開羈押庭。本報資料照片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被控貪汙等罪,台北地院裁定7千萬元交保,台北地檢署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明天開羈押庭。近日法界對於檢方抗告權提出討論,律師黃睦涵認為,若公訴檢察官要對抗龐大的律師團,是那邊資源比較強大?

法律學者提出,應該在刑事訴訟法增訂條文,規定提起公訴案件移審,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裁定保釋時,檢察官不得聲明不服;同時限制檢察官關於羈押裁定的抗告僅得一次,避免多次往返,浪費司法資源,高院更應尊重承審合議庭的意見。

曾任新北、士林、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認為,學者主張修法限制檢方提抗告的次數只能提一次,為了檢辯雙方公平起見,是否也要限縮辯方的次數?如果被告被羈押,抗告一駁回就無法再救濟,恐怕將矯枉過正。

黃睦涵指出,過去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他聽同事說,數個被告出庭,每個人都帶三名律師,公訴檢察官是一個人對抗十餘名律師,難道這樣沒有不公平嗎?是檢方資源比較強大,還是有權有勢的被告?

另外,檢方在案件偵查中,當然可以指揮司法警察辦案、搜索、扣押,但進入審理期間,檢察官也只能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卷證檢辯雙方都有,裁定交保雙方都有抗告權,並沒有不對等;不過,審理期間檢方一直抗告、高院一直撤銷,確實會讓人民對司法產生懷疑。

他認為,不是限縮檢方提抗告,而是高院應該自為裁定,不要讓案件在一、二審間來回變動,讓外界形成像是無限制抗告的觀感。

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2年、本月初卸下紫袍離職的律師歐蕙甄也指出,目前制度沒有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對於羈押強制處分,已經沒有聲請權、決定權,依控訴原則及刑訴訟法,檢察官為當事人之一(相當於民事訴訟的原告的地位)。

柯案是因法院諭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當事人對於法院「關於羈押、具保」的裁定,可以向上級法院抗告;檢察官既然跟被告一樣是立於對等的當事人地位,即享有抗告的救濟權限,歐蕙甄認為,在制度面來說,應該是公平的。

歐蕙甄表示,這意味著,法院對被告的羈押、具保裁定,同時受到檢察官及被告2種不同立場的監督,這樣最能確保法院公平、不偏剖的制度設計;柯案的確因為各自立場不同而容易出現不同見解,但這不一定是因為制度本身的不公平。

她指出,試想今天如果不是柯案,而是對幼童連續強制性交的被告,在審理中被法院裁定交保停止羈押,檢察官提起抗告,普羅大眾還會覺得讓檢察官這樣的監督救濟權限很不公平嗎?制度必須適用於所有案件,建議跳脫個案框架去思考制度本身,可以看得更清楚。

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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