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交保遭撤銷 法界:這4字讓被告很難證明「不會串證」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被控貪汙等罪,台北地院裁定7千萬元交保,台北地檢署對柯文哲、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交保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9月12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明天開羈押庭。法界人士指出,「串證之虞」目前實務上讓被告很難證明「我不會串證」。
曾在南部、北部以及法務部裡任職多年檢察官、主任檢察官的法界人士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檢辯雙方可以提抗告的權利都一樣,就形式上來看都公平,但就結果來看,一定不對等;通常辯方對羈押裁定提出抗告,既然地院已將人押了,高院很少會放人。
但是檢方提抗告,代表被告已經交保,人在外面,依據羈押三要件,現在逃亡之虞可以用電子監控、重保方式來取代,但是串證呢?法界人士說,如今科技發達,所謂串證之虞,不論用視訊、傳訊、社群媒體或雲端聯繫,被告確實有各種方式可能接觸、示意證人,也讓被告無法防禦。
也就是說,只要檢方以被告有串證之虞聲請羈押,被告即使保證「我不會串證」,但被告實際很難做什麼事來取信院檢,導致這個羈押理由目前「無解」;因此,即使地院裁定交保,高院往往就會依據檢方所指串證之虞,覺得地院應該要再考量說明清楚,撤銷發回。
法界人士認為,在偵查中的羈押理由,起訴後、進入審理階段時,應不能再以同樣理由聲請羈押;法院審理期間,就是看檢方、辯方如何提出證據,即使證人在法院改變說法,跟偵查中講的不一樣,那個證詞比較可採,應由法院自行裁量取捨。
因此,他認同學者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應該修法,即案件移審法院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裁定保釋時,檢察官不得聲明不服,同時限制檢察官關於羈押裁定的抗告僅得一次;更應好好探討「審理中的羈押有沒有必要」,簡言之,這個制度仍有精進的空間。
執業已22年的德益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黃仕翰指出,檢辯雙方對於法院裁定可以提出抗告的權利都一樣,可以提抗告到高院駁回為止,形式上看似平等;但檢方有調查權,強大的調查資源,在這樣的基礎上,是天生權力不平等。他認為,檢方抗告應有其限制。
黃仕翰表示,就被告來說,對於法院羈押裁定的救濟途徑、次數,就實際結果而論,是不公平的,已經裁定羈押的被告,很少獲得高院撤銷;但羈押是對於人身自由重大侵害的強制處分,制度設計應該要更完善,應更加保障被告的救濟抗告權利,並適度限縮檢方的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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