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北檢抗告成功 律師:檢辯提抗告有隱性的「武器不對等」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被控貪汙等罪,台北地院9月8日裁定7千萬元交保,台北地檢署9日對柯文哲、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交保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2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明天開羈押庭。律師呂俊杰指出,檢辯提出抗告,實務上有隱性的「武器不對等」。
曾任新北地檢署黑金組檢察官、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民事庭法官的律師呂俊杰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對於羈押、具保的裁定,其實檢辯雙方都可以提出抗告;也就是說,不只檢方,只要高院一直撤銷地院的裁定,辯方同樣可以不斷提抗告。
呂俊杰表示,在法律規定上,檢辯看似對等公平,但是實務上卻有隱性的「武器不對等」,辯方往往都會被駁回;事實上,司法院若願意統計,檢察官抗告事實上比辯方抗告的成功機會高很多,這恐怕不是單用實務經驗作為理由可以說明,只要統計就會很清楚。
因此,他認同法律學者所提出,應該在刑事訴訟法增訂條文,規定提起公訴案件移審,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裁定保釋時,檢察官不得聲明不服;同時限制檢察官關於羈押裁定的抗告僅得一次,避免多次往返,浪費司法資源,高院更應尊重承審合議庭的意見。
呂俊杰說明,原本實務見解認為法院審理時羈押與否,屬於法院職權,檢察官無從置喙,過往案件起訴移審時,檢察官也多不到庭,交由法院自己決定是否接押;現實務見解已認為檢察官就法院審理的羈押決定,具有抗告權,形成現在檢察官一再抗告。
但針對羈押與否,偵查或審理階段,對於羈押原因,本來就應該有不同考慮,爭議最大的,無非是串證滅證的認定;現在檢察官慣常說法,是證人未經詰問,有串證滅證問題,但檢察官也主張偵訊筆錄有證據能力,至多補強對質詰問程序。
因此,檢察官原本應蒐證完畢才依法起訴,如此,即便證人在審理翻供,也是證人在審理跟偵查時供述不同,法院基於自由心證如何取捨證據的問題,不適合以此作為羈押原因;再者,被告涉犯重罪跟逃亡,都可以用其他替代手段,例如鉅額交保及電子監控來取代羈押。
呂俊杰認為,即便有羈押原因,是否具羈押必要性,高院更應尊重承審合議庭的意見,否則難免有「別人吃麵你在喊熱」的感覺。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