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韩国总统李在明11日在青瓦台迎宾馆举行就职100天记者会。/总统室
韩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这阐明了包括国会在内的任何外部势力都不得直接干预司法权。决定“由哪个裁判部负责审理哪个案件”的权力是司法权的核心之一。国会设立内乱法庭来负责特定案件的审判,这无疑是违背了宪法。
宪法还规定“除大法院长和大法官外的法官,由大法院长在征得大法官会议同意后进行任命”。非大法院长或大法官任命的内乱特别裁判部法官属于违宪行为。大法院向国会表明“内乱裁判部存在违宪的可能性”,正是对这一明确事实的委婉表述。
民主党称过去有反民特委特别裁判部和3.15违规选举特别裁判部,认为内乱特别裁判部也没有问题。但当时的宪法中有允许设立特别裁判部的条款,与现在的宪法完全不同。最重要的是,特定政治势力挑选符合自己倾向的法官来负责审判,这本身就是违反保障“法官独立性”的宪法的行为。
李在明说:“一切都取决于国民的意愿,最能反映国民意愿的是国民直接选出的权力。”汇聚了“国民的意愿”的最重要文件是宪法。如果违反了宪法,还称其为“国民的意愿”,就不过是自相矛盾和强词夺理。
民主主义一直最警惕的是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声称只有他们才拥有“民意”,从而肆意行使权力。作为制度性的装置,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是民主主义的支柱,一直被全世界的民主国家维护至今。宪法特别规定“司法权独立”,是因为在选举产生的权力打破这种制衡与平衡并独揽大权时,只有司法和法治保持独立,民主主义才能得到维护。
民主党在国会选举中获胜,是因为国民将立法权委托给了他们。但打着“国民意愿”的名义将司法部门置于国会之下,挑选符合民主党口味的法官来做出民主党想要的判决,有多少国民是为此而投票给民主党的?一个政党在选举中获胜后,就独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随心所欲地行事,这就是独裁。